咨询方式

联系我们

现在位置:主页>刑事辩护> 文章内容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收藏发布更新日期:2009-11-19 点击: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开庭前,我曾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其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并通过阅卷的方式,对涉案证据做了全面细致的研究。根据本案事实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考虑到本案的以下情节,可以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一、被害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等人对案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扩大有责任、有过错。

法庭调查表明,引发本案的起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在被害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等人下车,王某某、于某某二人等着上车的过程中发生的,申某某开车门时碰到了王某某,引发了二人怒目相向、继而大打出手。关于这一点,王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以及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对于申某某开车门碰到王某某一节,辩护人始终比较疑惑。按说出租车已经到达了目的地并停了下来,张某某、王某等人已经先行下车,在这种情况下,申某某是完全应该也完全能够看到等在车外的王某某的,所以,申某某开车门时碰到了王某某是否带有挑衅的性质?即便申某某没有挑衅王某某的想法,如果在下车后能够真诚地向王某某表示歉意而不是与王某某怒目而视,相信王某某也不会在情急之下出手打他,但不管怎么说,申某某的行为是整个案件发生的起因是确定无疑的事实了。接下来,王某某和申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需要强调的是,这时还是一对一的、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的互殴,从人数上看,申某某一方有张某某、王某二人,还有一位女性李文硕,王某某这边有于某某,是二比四的态势,申某某一方在人数上占优势,如果在这个时候,张某某、王某二人能够保持冷静,不介入双方的冲突而是予以劝解或干脆打电话报警,事件将会是另外的结果。遗憾的是,张某某、王某二人还是不假思索地加入进来。张某某的证词中是这样说的:我和王某看见申某某被打,就冲过去帮申某某打胖子(王某某),胖子也被我们打了几下。申某某的证词是这样说的:王全、张某某看见我被打了就过来帮我一起打胖子,胖子也被我们打了几下。两个人的证词几乎完全一致。这样,本来是王某某与申某某一对一的冲突就变成了申某某、张某某、王某三个人打王某某一个人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也不得不加入进来帮王某某。应该说,张某某、王某二人对双方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化是有责任也有过错的,正是由于他们的介入才造成一片混战致使事态扩大到不可控制不可收拾的局面。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与突发性,冲突的双方在之前互不认识也没有什么恩怨,但因为一个小小的磕碰而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结果,肯定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对于这一结果的产生,是不可能归罪于王某某的寻衅滋事的。辩护人也希望,王某某、申某某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待人处事要心平气和,礼让三分。

二、王某某的行为与本案一死两伤的结果没有直接联系。

法庭调查表明,王某某因为琐事与申某某发生了口角进而拳脚相向,不管王某某是否是寻衅滋事,此时此刻,王某某针对的对象只有申某某一人,对申某某采取的行动也不过是拳打脚踢,同样地,申某某也没有对王某某“客气”,也是进行了还击的。随后,由于张某某、王某二人的加入,王某某一度处于被张某某、申某某几王某三个人围殴的不利局面。再后来,由于于某某的加入,双方演变成一团混战。在二对三落在下风的情况下,于某某拿出了刀子。

从本案造成的伤害结果来看,是一死两伤,司法鉴定及尸检鉴定结论表明,张某某、申某某二人均为轻伤,系锐器所伤。被害人王某的死因系因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同样是锐器类刺戳所致。

本案的所有证据都表明,王某某在与对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手里并无锐器。因此,本案中一死两伤的结果与王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王某某与于某某并没有进行过任何的沟通,王某某也并不知道于某某携带了刀子并在冲突过程中使用了刀子。关于这一点,于某某是这样陈述的:王某某没有看见我用刀扎人,他是在出租车上听我说了以后,才知道我用刀扎人的事情的。王某某是这样陈述的,侦查人员问:发生冲突的时候,双方都有人拿刀吗?王某某回答说我没看见。侦查人员问:你什么时候知道于某某手里拿刀伤人的?王某某的回答是:我和于某某坐出租车回家,在换第二辆出租车时,于某某告诉我,他用刀把对方扎伤了,并在下出租车的时候于某某拿出一把刀给我看了看,我看到刀上有血迹。两个人的陈述是一致的,没有出入。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与于某某的陈述是可信的,因为是突发事件,且发生在凌晨时分,又是一片混战,先是一对一,后是三对一,再是三对二,针对的对象也在变化,还有追逐,在这种一片混战的情况下,王某某没有看到于某某手里有刀子并且用刀子在伤人是与当时的情境相符合的。这一点,从被害人一方的证词中也可以得以佐证。张某某、李文硕二人的证词中对事件的陈述一开始是非常简单的,他们二人后来的解释是当时的场面很混乱,大家的心情很紧张。所以,辩护人认为,即便存在王某某与于某某二人同时伤害王某的情况,王某某也并不知道于某某手上有刀子,通过辩护人刚才的当庭询问,我们已经了解了王某某当时的想法,不过是被申某某激怒,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反击一下,教训一下对方而已。自始至终,王某某与于某某都没有在冲突之前和冲突的过程中有过沟通和交流,王某某也没有指使过于某某用刀子伤害对方,辩护人认为,这一细节至关重要。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不应该为与自己行为无关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在其犯罪过程中,也确实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伤害了对方,但其伤害后果都不构成轻伤(含轻伤)以上的结果。因此,在对王某某进行量刑时,不应将此一死两伤的结果与之“挂钩”。对此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关注。

三、王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注意到,王某某在犯本罪之后,认罪悔罪的态度一直是比较诚恳的,会见时多次向辩护人表示过对案件结果的发生感到很痛心,很后悔,并愿意尽其所能给与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王某某的这一态度,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本次庭审中,都没有发生过变化。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是在大量饮酒后意识比较模糊,而意气比较冲动的情况下,受到对方言行的刺激,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进而与对方发生了冲突。这一事件的发生确有一定的偶然性与突发性,虽然饮酒不是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对方的过错也不是否定被告人犯罪性质的理由,但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至少可以说明,王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是可以改造好的公民。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律师

 

                                    00九年十一月四日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精英团队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坚守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敢争善辩,不畏强权的辩护理念,讲求切实可行,细腻扎实,专业高效,随案应变的辩护技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取保候审、申诉控告、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首席律师: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 

经典案例:为少年杀人犯激情辩护      上海律师为无辜网民洗冤

 法律咨询:13120856899 

http://www.shhyjg.com/xsbh/201201/17-1580.html

 

 



所有评论

评论列表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