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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国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一、李乔明是不是意外身亡?
如果有关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是可以接受的,那么李乔明的死亡原因就有了明确的答案:李乔明在游戏时被普某踢了一脚,打了一拳,头部撞到监室门框上致颅脑严重损伤而不治身亡。这样的结果确实有点意外,但怎么理解这个意外却是很有讲究的。踢一脚打一拳而导致死亡是个不同寻常的结果,是个低概率事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偶然里又有必然。普某对李乔明实施的伤害行为必然会导致某种伤害结果,在所有的结果里就包含了死亡的结果。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其实是非常多的,正因为如此,刑法才会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普某虽然没有杀死李乔明的故意,但伤害李乔明的故意是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普某做为成年人应该有这种预见,即对他人的伤害行为也有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所以说,普某对李乔明的伤害是故意,而对李乔明的死亡结果是一种过失而不是故意,但按刑法的规定,他仍然要对这种过失承担法律责任。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已经对普某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进行立案侦查了,也就是已经启动了相关的法律程序。问题的关键在于,晋宁县因此对李乔明的死亡定性为意外事件是否足够准确?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李乔明之死是由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引发的,换句话说,在晋宁县看守所里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而不是一起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说法,掩盖了很多东西。
二、民警有没有失职、渎职行为?
有关部门对此予以否认。在我看来,这个结论也许为时过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这里的保障安全,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要保障人犯的人身安全,不受其他人犯及管教人员的非法侵害;二是要看管好人犯防止其脱逃,保障社会的安全。《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又规定: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换言之,看守所应该对所有的人犯实行24小时的实时监控,中间不应该有空白的时段和空白的区域。从晋宁县有关部门发布的调查结果来看,李乔明与普某等人游戏时并没有民警在场,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段和这个区域内,是处于无民警监管的状态。事实上,人犯放风的时间是一个相当敏感也相当重要的时间,既要防止人犯之间串供,也要防止人犯之间的斗殴,而在晋宁县看守所里,人犯居然可以不用请示就玩游戏,且引发了严重的刑事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说看守所是尽职尽责的了。那么,这种游戏是经常进行的已经见怪不怪了呢?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调查结果没有说,我们也不好妄自揣测。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当班民警有没有失职、渎职的问题了,这个问题还得从刑法规定上去找。《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来说,应该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那么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问题呢?看来晋宁县有关部门是排除了的。因为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我们无从知道有关部门对失职、渎职予以排除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但就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来看,看守所没有尽到保障人犯安全的法定义务是无可争辩的了,剩下的问题就是:这样的结果是否算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呢?这就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既然没有失职、渎职的发生,也就不会有民警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当然,那个普某除外。其实我的想法也不是一定要追究哪个民警的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这样一来,能够避免以后不会出现类似的悲剧吗?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不是受到了挑战呢?还有就是这样对李乔明是公平的吗?对社会是负责的吗?
三、看守所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晋宁县有关部门排除了民警失职、渎职的前提下,看守所的领导表示了要承担责任的说法,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还没有明确,也许还不到下结论的时候,但这不影响我们做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探讨。上面说到的刑事责任,已经被有关部门排除,最终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剩下来的就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了,估计再怎么样也会有人被行政处分的,是警告还是撤职,是开除还是劝退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无论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能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和预防效果,再也不能“躲猫猫”了,否则,谁也不敢保证还会不会出现类似的事件。再就是民事赔偿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建议李乔明的家属对普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讲到看守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我看来,由于看守所的疏忽,造成了李乔明死亡的结果,固然直接的加害人是普某,但看守所是难辞其咎的,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往普某身上一推了事,看守所应该与普某共同承担对李乔明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我们应该明白,这笔钱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的钱不是随便花的,最后应该由谁来买单,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网民能否参与对案件的调查?
躲猫猫事件当然是个悲剧,但有关部门吸收网民参与案件调查的做法还是值得称道的,应该说,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当然,我们不希望是最后一次。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如果我们要把它和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似乎也不为过。一方面,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来自于官方的开放和宽容更有利于法治与民主观念的生长。我们很高兴在这个事件中看到了两者的良性互动。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该对网民在本案中的作用寄予太大的期望。正如参与调查的网民所说,其实他们并不能接触到核心的东西,提出的观看监所录象的要求也被以保密为由拒绝。在我看来,这其实不是参与调查,而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网民并不能参与案件的调查,所谓的调查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说法,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应该是侦查才对。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侦查权是司法权的一种,只能由司法部门来行使,这不能看做是法律的缺陷,因为侦查是专业活动,需要专业人士,侦查同时又是司法活动,需要法律的授权。所以,没有调查权或者侦查权并不是什么遗憾,重要的,有权行使此项权利的部门和人员能够担当其此项重任,能够获得民众的信任,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有了这样一个先例,我们有理由期待。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精英团队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坚守“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敢争善辩,不畏强权”的辩护理念,讲求“切实可行,细腻扎实,专业高效,随案应变”的辩护技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取保候审、申诉控告、调查取证、出庭辩护、上诉申诉、国家赔偿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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