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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制度的设立能够促使人们从事登记行为,从而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当事人之间所从事的某种物权交易,其权利的变动应当是清晰、透明和公开的,这样才能使物权的变动不至于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这种变动的公开性主要通过公示方法来完成,在赋予公示的方法以公信力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因为信赖公示而从事交易活动,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正是维护交易安全的物权立法主旨的具体体现。公示和公信制度符合市场交易之便捷和迅速的要求,对于鼓励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由于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较为迅速地达成交易。其次,交易当事人不再担忧有公示方法所表现以外的物权状态存在而遭受不测的损害,不必过多担心处分人非真正的权利人而犹豫不决。公信原则使交易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从而为当事人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烈机制,为交易的安全确立了一种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物权法,但近年来,立法机关已经加快了物权立法的步伐,在相关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亦出现了类似不动产公信制度的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虽然草案建议稿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足以表明在不动产交易中基于公信原则而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倾向性意见。
在本案中,虽然某甲为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但是某乙通过欺诈手段成为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获得公信公示。作为抵押权人的贷款银行完全有理由基于公信而认定某乙对该房产具有真实、合法的所有权,其依据该信赖而设立的房产上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因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当被告人某乙在贷款期限内不能偿还贷款时,某银行即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优先受偿。而房产的所有权人某甲不得以某乙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为由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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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 姚建国律师
经典案例:为少年杀人犯激情辩护 上海律师为无辜网民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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