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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寻衅滋事共犯责任
共同犯罪是许多犯罪都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往往还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相互交织,造成认定处理上的困难。
认定共同犯罪,就要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共同犯罪意味着共犯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利用相互补充而成为一体,每个人的行为都和结果之间有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各共犯人对犯罪结果共同负责,即便不能查清针对结果的直接责任,也不影响各共犯人共同承担全案的刑事责任。
在共犯过限的场合,就要看其他共犯故意的范围,在其故意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过限共犯承担其过限责任。
六、关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基本精神在于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条款的理解不能绝对化,第七条是指暴力、威胁轻微,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同时索取的物品钱财数量不大,不作犯罪处理,第八条也是指其行为的暴力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以抢劫罪论处。如果暴力程度符合抢劫罪的要求,则不论是否已满十八周岁都要定抢劫罪而予以处罚。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在于强调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要给予客观严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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