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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姚建国律师
案例1:上海浦东新区张某名下有房产一处,十年前去世,其妻李某与子女甲、乙、丙并未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现因该房屋拆迁,甲因与其母关系紧张而被排斥在安置对象之外,问:甲能否分割此房屋的动拆迁补偿款?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2:王某在上海徐汇区有房产一处,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死亡,王某有子女2人,其女甲为云南插队知青,其子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将全部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2年后,甲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该动拆迁补偿款,问:甲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概念,而且都与遗产的继承有关,但因为其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说,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权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个别情况下为1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二、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谓继承开始之日,即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三、继承权纠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遗产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意味着遗产一直处于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下,每一个继承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作为遗产的房屋拆迁后,并不等于遗产的消失,只不过是遗产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继承人仍然对该拆迁补偿款有同等的继承权,甲在其父去世十年后提出分割遗产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按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分割该遗产。
在第二个案例中,甲的继承权被乙侵犯,要主张权利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但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自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算起,因为那时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权的放弃是需要继承人明示的,如果继承人没有对是否放弃继承权表态,则意味着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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