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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姚建国律师
问题:医院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对医疗事故鉴定有什么影响?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经常可以发现医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的情况,可能会造成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误导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从而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利,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相关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承担的只是行政责任,但如果上述行为对医疗事故鉴定造成了实际影响,侵害了患者的实际利益应该怎么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予以规定。
本律师认为,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因为医疗机构(医院)或医务人员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造成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的,鉴于病历资料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关键证据和主要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无论是证据的涂改、伪造还是隐匿、销毁客观上都造成了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因为医疗机构(医院)或医务人员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造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情况,患者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其实不需要证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发生了错误,而只需要证明据以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病历资料存在涂改、伪造的情况就足够,因为按照通常的逻辑,在错误的前提之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的。
三、发生医疗纠纷后证据的搜集
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地到医院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并将同医院方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事务的工作人员或主治医师之间的谈话进行录音保存,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在医疗纠纷刚刚发生还没有进入实际的诉讼程序的阶段,是最容易取得客观真实的证据的。(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58条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样一来,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侵权行为法》自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事故并不能适用本法,但毕竟从法理上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逻辑思路
医疗事故纠纷专业律师团队 首席律师:姚建国
法律咨询:1312085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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