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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较为常用的手段,根据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对其劳动教养:
一、对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三、对精神病人、呆傻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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