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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交强险,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买卖、赠与、继承)由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合同都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术语叫批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这里涉及到一个被保险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车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意味着原来的保险合同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一般来说,车主总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的,车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意味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同时发生了变化,理应到保险公司做一个变更。
那么,如果车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当事人没有去做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拒赔)吗?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予赔偿的情形,在投保人交纳了保费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看做是合同权利的概括转移,不办理变更手续固然是瑕疵,但不应该因此而导致保险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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