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方式
- 拨打免费咨询电话:
- 13120856899
- 通过邮箱:
- yjg1965@163.com
-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 地址:
- 上海市张杨路707号
- 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 电话:021-68879992
- 传真:021-68879993
- 网站流量统计
上海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编辑整理
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农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是最为混乱无序的,首先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可以援引,几乎是一片空白,尤其是房屋拆迁这一块,说拆也就拆了,顺便补给你几个小钱也就算了。由谁作为拆迁人来实施拆迁工作?农村房屋拆迁到底需要不需要房屋拆迁许可证?怎么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又如何补偿安置?完全是各行其是。其次,即便有法律规定(或政策),也存在着相互打架的问题,比如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要不要发给农民,要不要加入基本生活保障是要征求农民意见的,而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人员安置费的全部都直接进入了社保账户(城保),根本不会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但账户里有多少钱,这样的补偿是否足够公平,从来都是一个无从知晓的秘密。
三农问题仍然是中国最老大难的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尤其如此。当农民的懦弱遇到乡镇干部的强悍时,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和生活资料(房屋)随时可以为所谓的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说的好听点,他们是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让路,但其实,他们的牺牲不过是成全了地方官员的政绩和野心而已。因为征地拆迁而返贫,已经成了当代中国农村触目惊心的普遍现象!根据我们的观察,那些遭遇非法征地、拆迁的村民不外乎两个结局:一是沦为灾民,从此一蹶不振;二是沦为访 民,从此迷失在循环往复的信 访迷局里不能自拔。要而言之,靠农民式的盲目而自发的维权是无济于事的。
继国务院办公厅就征地拆迁工作发布紧急通知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部也以于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此予以细化,遗憾的是,我们进入到国土部的网站里居然也没有查到这份通知的具体内容,真不知道这帮官老爷们是如何落实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不过,这个通知的要点还是可以好好地加以利用的。请记住,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神仙皇帝,要捍卫自己的利益只能靠你自己!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农村征地拆迁法律咨询:13120856899
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
——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
|
|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