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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当事人诉讼的第一步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人的一生当中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纠纷和矛盾,中国人常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纠纷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化小”或“化了”是最好的方式,大家都不伤和气。因此,诉讼不见得是您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但如果纠纷到了不能协商解决的程度,您就应该勇敢地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认为到法院办事“麻烦”,其实,通过以下的讲解,您会发现“打官司”并非深不可测,您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去做,就可以避免“花冤枉钱,跑冤枉路”。
讲到“打官司”,首先得说说我国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主要部分。简单地说,“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而刑事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其中,“民告民”、“民告官”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必须起诉到法院才受理。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出,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就和您谈谈有关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打官司”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即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否则,即使您再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您胜诉。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时效规定。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以3个月为限,举例说,假如您在
(二)、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您要求欠钱的人还钱,撞伤了您的人赔偿医药费,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则是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
(五)、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人对此都感到陌生。下面介绍一下法院的案件管辖。首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必须遵循一定的地域原则。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也有其他不少的特殊情况。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管辖地法院,具体情况您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相对简单一些,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起诉状。
二、向法院起诉应递补交起诉状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诉状在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状虽然没有严格的格式,但诉状的内容必须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诉状的书写应当记明和注意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是开展诉讼活动的中心,所以诉讼请求一定要完整、明确和具体。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
(四)、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
(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状,按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在七日内(刑事自诉案件十五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分别情形,采用告知、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和裁定等方式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当事人诉状书写不符合要求、证据不足、缺少必要的鉴定等因素而退还原告重写(修改)、补充证据或进行鉴定所延误的时间,不计入立案时限。
决定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规定时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即视为放弃诉讼。
申请再审
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条件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一审或者二审裁判文书。
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我们对您的申请就无能为力了。同时,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本人提出,刑事案件当事人仍被羁押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提出。
另外,下列申诉、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
1、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两年申请的;2、本院经再审维持原判,没有新的申请理由和事由的;3、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或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再审前的复查: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申请再审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状;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文书副本。申诉状、申请再审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上述人员的有效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诉、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提出新证据的,必须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破产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6、上级法院申请复查驳回或再审改判的案件。
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复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判、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视为撤销。
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权利与义务
您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吗?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自行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程序
l.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本院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本院执行。
2.当事人申请本院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根据法定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三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6.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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