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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团队编辑 离婚事务法律咨询:13120856899
由于探视权在婚姻法中并无具体而微的规定,加之离婚夫妻更注重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等较为重大的事项,在离婚判决或调解或协议离婚时往往对探视诸多问题语焉不详,而在离婚之后又因为探视问题起纷争。近日,闸北区法院就探视权问题做出的判决可供参考。
林昕明、何颖原是一对夫妻。 2006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名林莉。去年底,因夫妻间产生矛盾,林昕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颖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女儿林莉随何颖生活,林昕明自去年11月1日起按月给付林莉抚养费500元至林莉18周岁止。后因双方在探望女儿问题上意见不一,曾多次发生争执。
今年5月,林昕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女儿四次。审理中,林昕明认为,女儿目前尚小,自己需要与女儿加强沟通,要求每月探视女儿四次,探视方式为每周六上午十点,对方将女孩送到自己居住地居委会,每周日晚上八点前自己将女孩送到对方住处,每逢国定节假日增加探视一次。何颖则认为,林昕明提出的探视方式及时间将会影响女孩的正常生活,因此不同意林昕明的探视方式及时间。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林莉虽然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作为林莉的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探望女孩,于法有据。由于女孩目前尚小,原告探望女孩的时间以二周探望一次为妥,对于探望的方式应从有利于女孩的身心健康、生活便利等方面综合考虑,在探望女孩过程中应由原告负责接送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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