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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妻子代替丈夫在合同上签名或丈夫代妻子在合同上签名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的效力问题即成为一个焦点。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又是无效的呢?
案例一、房屋买卖纠纷。王某经由中介公司与张某接触洽谈购买房屋。张某出示的房产证上并没有张某自己的名字,产权人是其妻子李某,中介公司也证实了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张某声称自己能够代替妻子做主签定合同,但并没有妻子授予的代理权。王某购房心切,便与张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定金3万元。不久,张某便电话通知王某,妻子不承认该房屋买卖合同,认为该合同无效,可以将定金3万元退还王某。王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若单方面解除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若执意解除合同,是否要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涉及到无权代理的问题,张某未经妻子同意,在没有妻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双方相互返还,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但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罚责”并不适用。
但本案如是另外的情况,则会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比如张某的妻子也参与了合同的洽谈过程,并同意了双方议定的主要条款,只是签字时不在场由丈夫代为签字,或者张某与王某在此之前有过其他合同关系,都是张谋代妻子签字,妻子也都予以承认。
这其实是表见代理的一种情况。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例外情况。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对此,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见,表见代理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主观上须是善意;四是所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之间无欺诈、协迫行为,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上海律师专业服务网http://www.shhyjg.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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