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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第481页)对“连带责任”下有两个定义:1、连带责任指负有连带责任的几位当事人中任何一人均应承担的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位债务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从其他债务人那里索取补偿。2、连带责任是指几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如果一个人被控告,他可以坚持让其他人也参加诉讼;如果一人死亡,则其责任转移给活着的一个或几个连带责任人。共同责任是几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共同承担的责任。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负责清偿。如果一个债务人被控告,他可以坚持让其他债务人也参加诉讼。
严格说来,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显著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共同点是:1、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的对方债权人均为同一债权人,即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的对方债权人为同一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亦如此;2、从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本身来说,债务人均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即债权人为特定的一人,债务人为特定的多人;3、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被控告时,在经济诉讼中均处于被告的地位;4、从产生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根据来说,均是基于法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它们的不同点是:1、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负全部清偿的责任。但是,承担了全部清偿责任的债务人有权依法从其他债务人那里获得应得的补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该债务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谈不上从其他债务人那里获得补偿的问题。2、作为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起诉,也可以先后起诉,既可以起诉一人,也可以起诉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而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是对全体债务人同时起诉。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无义务继承人时)。我们弄清了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概念、联系和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就不难把两者区分开来了。
在经济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和承担共同责任的种类是很多的,范围也是很广的,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在工业、商业、农业等行业,在各种经济合同中,几乎都要涉及到,这些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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