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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的工作也在批准之列。2006年12月5日,当古某领取11月份的工资时,发现缺少了加班工资,遂大为不满,要求化工厂支付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但化工厂认为,古某有时也存在一连几天工作不满8小时的情况,由于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于是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出示了自己保存的11月份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古某认为,自己8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将他的岗位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所以,请求化工厂撤销对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加发所拖欠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例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要在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二是不定时工作制是否要经过职工的同意?
根据《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
1、填妥的《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期限范围内的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计划;
4、申请岗位职工名册;
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了。需要强调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既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也不是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行了,只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才有效。换言之,即使没有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只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也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按照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但在此之前,是不要通过职工同意的。
法律咨询:1312085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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