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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权利的安排

收藏发布更新日期:2008-11-30 点击:

 

    在法律体系中,将公司的资金提供方分为债权人和股东两种,其对于公司的权力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但是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资金提供者对于公司的要求却并非这么的渭经分明,许多资金提供这对于公司的权利要求往往介于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之间,对于股东权利的技术性安排正能够符合这种权利需求。

 

   股东权利:公司控制权;剩余收益权;破产时剩余财产权

 

    债权人权利:固定收益权;破产时的优先受偿权

 

   股东权利安排的模式

 

    1、股东控制权安排

 

    股东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安排包含三个层面:股东会层面、董事会层面、经理人层面。所以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也可以在这三个层面上进行。具体的形式包括:

 

    1)东会表决权的约定分配/约定排除

 

    这是最常用的方式,通过公司章程调整股东之间的表决权比例,以达成股东的不同控制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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