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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股东死亡后的继承难题

收藏发布更新日期:2008-11-24 点击:

(一)继承法上继承财产
  1.死亡即有继承。“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死去,万事皆空,民事权利为空。如《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红楼梦》的作者均死亡多年,其民事权利理应终止,但周志轶仍不能署名为作者,为什么呢?民法理论解释,与其说这是为了保护作者署名权,不如说是为了保护相关社会利益。死去,万事皆空,刑事责任亦为空。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空即是色,色即是空,”从一切都消失掉的地方又会有新的东西出现。依《继承法》第2条,自然人死亡后,即有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当然也有继承;但这是继承股权、继承股东资格或者是继承其他什么呢?
  2.继承什么。继承,其含义通常有四,即(1)继承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如继承财产。英文INHERIT即从死者处继承金钱或者财产。(2)继承指继续做前人未完成的事业,如继承遗志,又如《华为技术公司基本法》第100条,即“华为经年积累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继承和发展,这是各级主管的责任。只有继承,才能发展;只有量变的积累,才会产生质变。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是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3)法的继承,即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4)联合国会员国资格的继承,即在会员国主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继承国自动继续先前国家在这些机构中的席位。继承有诸多含义,但继承法上继承有其特定含义。如《宪法》第13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根本大法、基本法律以及特别法所指,皆为继承财产。《公司法》第76条的继承,聪明的你能说清楚属于何种继承吗?
  3.什么财产。财产,其含义通常有四,即(1)无财产即无人格。该财产不是指现实存在的物质资料,也不是指自然人实际享有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而是概括地指人成其为人所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物质生存条件(2)财产指金钱财富和产业物品。英文PROPERTY指的是物,这包括具体的物,如汽车、房屋、土地;也包括无形的有价值的标的物,如有价证券、
股票。(3)民法上财产是为人所支配的物。(4)英美法上财产是指与物相关连的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能够从物当中获得利益的期待。财产有诸多含义,但《继承法》上财产却限于第3条所列清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可见,在继承财产清单上,既没有股权,也没有股东资格。《公司法》第76条的股东资格,若不是财产,那就是阿喀锍斯的脚后跟。

(二)股权与股东资格都不是财产
  1.股权不是财产。股权与股东资格密切相关,如(1)《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183条有股权的继承,《公司法》第76条继承股东资格归属于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此,谈论股东资格不妨从股权开始。股权产生于
本文原文股东向公司投资的对价关系,即(1)股东出资额具有财产属性。如《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出资额转化为公司财产。如第3条,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作为对价,股东享有《公司法》新增的“股东权利”或者“股权”。如第20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第72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个“股东出资——公司资产—一股东权利”的对价表明,股东出资归属于公司,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二者相转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
  经过对价交换,股权是否仍有财产属性呢?有学者认为,按照通常理解,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股权是由所有权这种财产权转化而来,其权能都体现了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所以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权。这是不对的,反驳理由有三,即(1)哲学上,即使找到一百只甚至无数只白天鹅,也不能证明天鹅是白的;只要找到一只黑天鹅,就可以证伪天鹅是自的这个结论。同理,既然《公司法》第4条的股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不否认选择管理者不是财产权,那么选择管理者即可证伪股权是财产权这个结论。(2)美国《独立宣言》的“人生而平等”,若被解释为本质上是“正常人生而平等”或者“好人生而平等”,那么女人、黑人、同性恋会受到不平等对待,恶棍会失去言论自由。因此,说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权,就像王洪说恒升电脑“骄气得象块豆腐”,“不是垃圾又是什么”,属于情绪表达,而非法律判断。(3)《公司法》的股权,虽未有法律解释,但理论上基本共识是: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派请求权等;共益权不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属性,包括表决权、建议权、质询权等。可见,股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可谓一束权利或权利束。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股权不能、也不应当只囿于现行民法中物权、债权和社员权的范畴,股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独立民事权利,股权就是股权。
  2.股权不可继承。股权不是财产,当然不能像继承财产一样来继承。但《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183条涉及股权的继承,并援引有境外立法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股权可以出让和继承。《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公司股权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和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台湾公司法》第123条,有限责任股东死亡时,其出资归其继承人。如果不去想当然地全盘接受,就会有怀疑,因为却少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细细探究,德文与法文的中文版,如何能信以为真?另外,不需翻译的《台湾公司法》第123条以及《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183条都没有继承股权字样,这不由让人警醒。或许,地球人都知道,继承股权所表达的意思没错,但翻译为“继承股权”就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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