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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中,往往会涉及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而对于那些非居住房屋(商铺、厂房、写字楼)来说,停工停业损失补助费到底归出租人所有还是归承租人所有?抑或是两者共有?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大争议。
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停工停业损失补助的分配做出界定,因为停工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通过亲身实践以及对法院判例的研究,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遵循下列原则与路径:
一、在租赁合同中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停工停业损失补助)的分配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因为,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原则并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不侵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停工停业损失补助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一方面,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是拆迁人因拆迁非住宅房屋,给经营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不仅给承租人的对外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亦对房屋产权人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租赁活动造成了损失。另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停工停业损失补助费也大于实际损失,存在“溢价”的额外收益,考虑到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此均有“贡献”,我们认为,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分配停工停业损失补助费。在法院受理的大量同类案件中,持此一观点的判例是主流。当然,分割比例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但根据我们的观察,在共同占有停工停业损失补助费的前提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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