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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卖房毁约定金双倍返还赔20万

收藏发布更新日期:2010-03-06 点击: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姚建国律师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或卖方因为房价的涨跌而恶意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即违约方要赔偿对方预期收益损失。这里提供的一个最新的案例,应该能够让那些“见利忘义”的好好地考虑一下了。

  房价3个月涨了3500元/平方米 法院判决返还双倍定金 并赔20万预期损失

  东方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李鸿光

  3个月内,房价每平方米涨了3500元。准备出手二手房的纪先生决定毁约,因为毁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损失也就5万元。近日,静安法院作出判决,毁约的纪先生不但要双倍返还定金,还需赔偿买家张小姐20万元的预期利益。

  卖家:

  父亲生病未及时签约

  2009年4月19日,张小姐、纪家两兄弟以及二手房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纪家兄弟向张小姐出售名下所有的本市常德路某号29层(建筑面积为126.63平方米)及地下车位一处,房价款450万元(含车位价格27万元),同时约定10天内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后,由张小姐分期支付房款。签约当日,纪家兄弟收下定金5万元。

  2009年9月中旬,张小姐起诉到法院称,同年7月上旬,纪家兄弟通知张小姐,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而在双方签约的3个月间,涉案房屋的市场均价上涨了3500元/平方米。据此,她要求纪先生返还双倍定金,并支付房屋差价40万元。

  张小姐还向法院提供了两家中介公司证明,她所购买的地块房屋,在2009年4月为33500元/平方米,4个月后的7月为39000元/平方米;从互联网下载资料来看,房价呈上涨态势。

  法庭上,纪家兄弟辩称,因他俩在印尼且父亲生病,未能在约定时间来沪签署该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多次与张小姐协商退还定金未果。他们同意返还定金5万元,对张小姐其余之诉则不认同。

  法院:

  买家错失另行购房机会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系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性质,该协议表明在签约后的10日内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再履约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预约合同未能促成本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现纪家兄弟未能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与张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无法提供违反约定的合理理由,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拖延3个月后才发函给张小姐称不再履行涉讼协议,导致张小姐丧失了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加之二手房价格从2009年4月至7月确实呈上涨态势,张小姐产生损失是必然的。

  法院参考了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后的预期利益,考虑到纪家兄弟已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情况,综合确认了纪家兄弟应赔偿张小姐预期损失20万元。

法律咨询:1312085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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