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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须警惕户口陷阱
姚建国律师
买了房子之后才发现房子里面原来还有其他人的户口,或者出卖人没有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迁移户口,应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公安机关强制迁移?这是一个在房屋买卖中经常遭遇的问题,但就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买受人对此只能接受而无力改变。
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取消了有关强制迁移的规定,因此,在2005年7月1日之后,强制迁移户口的做法事实上已经成为历史,公安机关不接受强制迁移户口的申请,法院也不受理强制迁移户口的案件。
从户口的法律意义上来说,户口不仅是公民身份信息状况的证明,还承载着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在中国独特的户籍政策之下,户口更与诸多的福利有关,比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就学方面就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甚至于当遭遇伤残或者死亡之时,在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上也有天壤之别。这种状况虽然不尽公平合理因而饱受诟病,却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在房屋买卖中,因为户口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在上海,户口问题尤其复杂,因为知识青年落实政策回沪,因为就近上学,甚至因为一个拆迁的传闻,常常导致空挂户口的出现。由于上海的户口政策的变化,客观上增加了解决户口问题的难度。在一般情况下,空挂户口并无实际意义,虽然从法律上来讲,户口的存在意味着居住权,但如果能够证实户口是因为其他原因“挂靠”进来的,则这种居住权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当拆迁发生时,就变得复杂了。
通常的情况是出卖人没有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迁移户口,或者虽然出卖人的户口按约定迁移了,但出卖人之外的户口却还在,而因为种种原因,出卖人也对此无能为力。这种情况对买受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户口不能强制迁移,也就等于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权利,当遭遇动迁时,空挂户口也往往站出来主张权利,使得动迁安置补偿协议迟迟不能签订。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避免“户口陷阱”就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事项。本律师认为,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查清房屋的户口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证以及房产交易中心的信息只是显示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他项权利等,并不能显示房屋里面的户口情况,出卖人的口头表述也是不可全信的,要想清楚明白地知道所售房屋的户口情况,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查询。但这种查询并不对所有人开放,目前只有律师可查。
二、在房屋买卖合同之中约定户口迁移的条款。
很多人往往会按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这种做法往往是有缺陷的,对于很多的特殊问题比如户口迁移,还需要增加另外的条款,或者将户口迁移的问题做为合同的附件,这样做是非常必要的,实践中发现很多购房人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在中介或者出卖人的“蛊惑”之下,仅仅最满足于户口迁移的口头约定,导致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被动挨打。
需要强调的是,仅仅将户口迁移问题写进房屋买卖合同或做为合同的附件是不够的,因为在上海户口的强制迁移已没有法律保护,当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同样无可奈何。法律上讲,没有保证力和执行力的条款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必须对户口迁移的条款约定违约金,增加出卖人的违约成本,减少买受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户口问题。(转载请注明出处:上海律师专业服务网http://www.shhyj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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